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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发布:物业费分期收取的其诉讼时效应独立核算

信息来源:立博官网 发布时间:2025-04-17 01:37:13


  2013年7月,徐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江苏某物业公司签定《物业办理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内容、质量、费用、两边权力责任、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好,其间约好物业费半年交纳一次,业主应当按房子产权面积在每年的1月和7月自动交纳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费用。一起约好业主拖欠物业费用满一年的,物业公司能够直接诉讼。合同签定后,江苏某物业公司实行了物业办理服务责任。该小区业主杨某以为房子存在质量上的问题、物业服务办理不到位等,自2013年9月后便不再交纳物业费。2022年1月,江苏某物业公司在向杨某催交物业费未果后申述。审理过程中,杨某以为物业服务存在严重问题,且部分诉请已超越诉讼时效,恳求驳回江苏某物业公司的诉讼恳求。

  法院以为,《物业办理服务合同》清晰约好业主每半年交纳一次物业费用。因物业费归于定时交纳,每笔物业费应系独立之债,诉讼时效应独立核算。故业主未依照约好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应在每期物业费诉讼时效届满前以催交等方法建议权力。就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江苏某物业公司未供给充沛依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建议过权力,故法院未支撑其该期间物业费的诉请。

  物业公司供给物业服务后,应及时向业主催交物业费,业主也应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好定时给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归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有别于约好分期付款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每一期债款在合同实行过程中相继产生,各期债款独立、可分,应认定为独立债款,故诉讼时效应自每一期债款实行期限届满之日别离核算。如物业公司未及时建议权益且业主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物业公司的胜诉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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